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编辑:Simone
2024-12-08 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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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524号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4月22日对外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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