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案
编辑:Simone
2024-10-02 1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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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8月27日,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
在法定异议期内,张某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4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创博亚太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软件全称为“创博亚太微信系统”、软件简称为“微信系统”、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2月23日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创博亚太公司与北京永通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签订的“微信”业务在河北移动合作的合同,以证明创博亚太公司“微信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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