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04修订)
编辑:Simone
2025-04-15 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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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的日趋复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推行,现行1988年制定、2004年修正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已无法有效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域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重新修订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修订草案为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的言行,明确九类违法信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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