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十九

外交豁免权(外交特权之一,国际条约或国家间协议规定的特权)

编辑:Simone 2025-02-09 22:28:13 570 阅读

外交豁免权(外交特权之一,国际条约或国家间协议规定的特权)

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属外交特权之一。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施行。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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