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编辑:Simone
2025-04-17 03:44:55
543 阅读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12号印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决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信息,请点击: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百科
版权声明:本站【百问十九】文章素材来源于网络或者用户投稿,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用,如转载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baiwen19.com/life/223841.html